房价上涨想反悔卖房者被判协助办理房产证
房子卖出后,因房价上涨,卖房人没按之前合同约定的及时为买房人办房产证。结果过了约定的期限,买房人需要按合同约定将房子还给卖方吗?12月17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纠纷案。
案情:卖房后不办房产证成被告
2005年4月,郑州市民赵先生从郭先生手里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约定总房款126万元。赵先生和郭先生还签了合同,双方约定:交钥匙时首付120万元,办完土地证、房产证后结清余款。
双方签订的合同第9条专门约定,2006年4月7日前,郭先生需给赵先生办理房产证。合同签订第二天,赵先生就如约付给郭先生120万元,郭先生也把房子钥匙和房子交给了赵先生。后来,由于房价不断上涨,郭先生一直没有给赵先生办理房产证。今年5月,赵将郭告上法庭。
判决:卖房人协助办理房产证
今年9月和10月,郑州市惠济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其间,郭先生提出反诉。
郭先生称,房屋买卖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合同,截止到2007年4月7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郭先生一直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书。该房屋买卖合同已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因失效而自动解除,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因失效而自动解除,判令赵先生返还房屋并恢复原状。
12月17日,惠济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郭先生的反诉,判决郭先生必须协助赵先生办理房产证。
说法:恶意违约要赔偿差额
昨日,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赵万军称,赵先生和郭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签订时起,就对赵、郭双方有约束力。
赵万军律师说,本案中,郭先生称,到2007年4月7日,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合同也随之失效不成立。“郭先生交付了房屋钥匙和房子,是按照合同履行的义务;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履行的部分,过了约定时间,也应该继续履行义务”。“近几年,因房价上涨,很多人卖掉房子后产生悔意,于是找各种理由拒绝交房。”赵万军认为,因房价上涨不想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恶意违约,此类情况买卖合同应该继续履行;若不能履行,卖房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房屋升值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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