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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石油泄漏非派驻监管员这么简单

发布时间:2020-07-13 20:29:38 阅读: 来源:灵芝厂家

连日来,渤海蓬莱漏油事故在国内舆论界被吵得沸沸扬扬,涉及此事的中海油和美国康菲公司也因未及时披露漏油信息而备受公众的质疑。在喧嚣的质疑声中,也有人对如何治理高位污染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上海一位网友表达了不满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派相关人员进驻这样的易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进行日常监控,我想效果应该会好些。”(7月12日《新京报》A06版)

毋庸置疑,对于这位上海网友的善意和责任意识应该肯定。但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有效治理高危污染绝不能简单地“派驻监管员”了事,因为“一派了之”本身就存在制度设计的漏洞,它又怎能堵住“油管的漏洞”呢?即便是派驻监管员,也涉及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跟进,比如监管员的来源问题,是能源主管部门?是石油企业派驻?还是海洋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监管员的来源决定着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另外,监管员的薪水能不能让石油企业来发?比如,那些拿着企业俸禄的工会主席,有几个能真正站在工人的立场上为工人说话。还有,监管员又由谁来监督?如果监管员监管不力如何处罚?因为缺乏监督的权力很容易滋生腐败。总之,仅“派驻监管员”也是一个系统的制度工程。

监管员制度的建立尚且如此,更何况要治理石油污染呢!对于建立有效的治理石油污染制度,笔者在此有三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修改相关法律加大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力度。对于此次漏油事故,日前国家海洋局对责任人康菲石油公司做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区区20万元罚款对于早已赚得盆满钵满的石油开采企业而言,简直就是“隔靴挠痒”!甚至就连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也坦言,相比于巨大的海洋损失,20万元的处罚确实有些“九牛一毛”。事故发生后,海洋部门也想“罚疼”责任人,因为只有“罚疼”了才能引起他们的警惕。但不巧的是,目前缺乏加大处罚力度的法律依据,因为根据目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万元已经是处罚的最高额度了。另外,加大处罚力度也不要局限于提高罚金额度上,可以采取信誉度处罚、投资处罚等多措并举来加大惩罚力度。

其次,明确监管职责实现多层监管。我国在经历了多次行政体制改革之后,现在石油资源开采归属国家能源局主管,但是此次漏油事故发生后,多是国家海洋局和中海油出面表态并公开事故处理的相关信息,不知为何没有见到国家能源局对此次漏油事故的表态。从国家海洋局的处罚结果看,也许此次事故的责任人是美国康菲公司,但是中海油在此次漏油信息发布过程中的“扭捏态度”,也让公众十分不满。对此,笔者认为海洋部门只是从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来对石油企业进行监督,但中海油的主管部门还是国家能源局,他对下属企业中海油包括与国外企业合作各方面的行为都应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划清责任对石油开采活动进行多层监管。

再者,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我国目前海洋石油资源的勘探开采基本被中海油独家垄断,如果能够适当放宽石油资源开采的市场准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石油开采领域,让多家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竞争。在此基础上,与海外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时也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投标制度,让资质最佳的企业来开采,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总之,从根本上有效治理“石油泄漏”是一个系统的制度工程,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绝对不是“派驻监管员”那么简单的事。(文:张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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