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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十一年未过户原房主是否还能收回房子[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2 02:22:56 阅读: 来源:灵芝厂家

□ 本报记者 张乔  省会的小王和老张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二人关系很好,属忘年交。2005年,单位要建家属楼,老张有资格购买一套三居室的房子,但他刚买了一套商品房,手头不宽裕,遂决定放弃。小王当时参加工作不久,没有单位购房资格,可他正面临恋爱结婚,就与老张商量,想以老张的名义买下这套三居室。老张十分痛快地答应了,可以做个顺手人情,还可以挣下小王给的5万元的“房号费”,何乐不为。  房子需要贷款,小王以老张的名义贷了款,付了首付后,每个月的贷款由他来偿还。两个人写了一个转让协议,约定至15年后贷款结束,二人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今年3月,老张突然自行将房子的余款全部还清,告诉小王房子不卖了,他要收回房子。小王一听就急了,自己还有几年就要还清贷款了,这咋能说变卦就变卦?再说,当时他买房时房价才2500元一平方米,现在,该房的价格已涨到近两万元了,自己也买不起呀。他与老张交涉了多日,老张就是不松口,一定要收回房子。  小王觉得太冤枉了,自己已经买了这个房子11年,老张岂能说收回就收回?他打来电话咨询,老张收回房子合法吗?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文龙。  崔律师认为,老张收回房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小王应通过诉讼的方式确权并要求老张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  崔律师说,该纠纷属于典型的“借名购房”纠纷,此类协议是实际出资人为享受他人因该买房资格而带来的各种优惠和经济利益,借用他人名义而购买房屋的行为。单位自建房是单位基于职工的工龄、职称以及各方面的条件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这种自建房与商品房相比,存在着价格等多方面的优势。结合本案,小王为享受老张的购房资格,以购买“房号费”方式取得购房资格,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房屋贷款由小王来还,房屋暂登记在老张名下,等还完贷款后,双方再办理过户。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私权处分的范畴,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协议。   崔律师认为,虽然房屋登记在老张名下,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小王作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且已经依约履行了大部分出资义务,有权要求确认自己为房屋的真实权利所有人,老张应配合小王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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