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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泸州将召开违建立法草案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1-01-11 11:52:53 阅读: 来源:灵芝厂家

4.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附有违法建设未处理的,应当建议不予验收备案。

5.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

6. 第三十条 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正在实施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

(二)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依法采取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查封施工现场后仍然继续建设的,可以立即制止;

(四)立即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企业停止对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服务,并抄告违法行为人;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小区或社区张贴公布违法建设基本信息。

7. 第三十一条 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已建成违法建设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认定属违法建设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可以对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查封;

(三)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企业停止对违法建(构)筑物提供服务;

(四)合法建(构)筑物附有违法建设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其不动产权限制变更、转移、抵押登记;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小区或社区张贴公布违法建设基本信息。

8. 第三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9. 第三十五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拆除或者收归国有。

10. 第三十六条 实施强制拆除时,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搬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的,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邀请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或公证机关到场,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接收的,通知其七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鲜活物品和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11. 第四十条 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2. 第四十一条 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13.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下罚款。明知是违法建(构)筑物而租用或使用该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 第四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企业明知是违法建设而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或者未按照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停止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的,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等接驳的,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5.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将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计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个人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义务、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制止、不及时报告,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行业协会给予通报, 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7. 第五十二条 开发企业或房屋销售企业在房地产广告发布中违法宣传或承诺可以改变房屋结构、使用面积或性质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听证事项的相关立法背景情况登录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查询((http://fzb.luzhou.gov.cn)。

(记者: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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