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出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规程试行-【新闻】
红网时刻1月4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曾妍)1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实施。《规程》的出台,旨在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小额民事纠纷,提高审判效率。当事人起诉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不高于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长沙地区法院受理案件争议标的额不高于10万元、全省其他地区法院受理案件争议标的额不高于5万元,符合小额诉讼其他适用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受理案件法院应当主动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引导各方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适用的,受理案件法院可以准许,制作笔录备案后将决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仅针对争议标的额且增加后不高于《规程》规定标准的,或被告提出的反诉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受理案件法院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受理案件法院应制作笔录,各方签字确认后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诉讼标的额以受理案件法院《立案审批表》登记的为准。双方当事人均起诉的,以较高的为准。
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受理案件法院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简便审理、灵活送达,自立案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各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受理案件法院进行异议审查。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对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认为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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